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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借“限塑令”转嫁成本?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城市导报 发布时间:2008-08-21 10:41 更新时间:2008-08-21 10:44
  本作品所属分类:焦点报道
 □本报实习记者 孟琳芳
  上世纪80年代起,免费塑料袋最先从广东零售行业流行到全国,当时曾有媒体热情地颂扬了这一“便民举措”,称其开启了消费历史的新篇章。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为了治理“白色污染”,中国老百姓再次站到改变的风口浪尖。然而,这一次为环保埋单的义务只有消费者吗?
  且不说这只塑料袋值不值1元钱,把本应由商家来承担的费用算在了消费者头上,并且可能因此牟利,已经偏离了‘限塑令’的本意了。”王小姐说。
  “限塑令”就是消费者埋单?
  上星期五,在外滩附近上班的王小姐与同学聚会,冲着口味和服务,她们将地点选在了南京东路的港丽茶餐厅。“我没有想到,最后打包袋的费用,都要我们自己来埋单。”虽然价格不算高,每只塑料袋只要1元,而且打包盒是免费的,“但我觉得打包服务是商家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且不说这只塑料袋值不值1元钱,把本应由商家来承担的费用算在了消费者头上,并且可能因此牟利,已经偏离了‘限塑令’的本意了。”王小姐说。
  最终,“气不过”的王小姐没有选择付费的塑料袋,而是捧着烫手的外卖盒离开了餐厅。
  据记者了解,近三个月来,不少消费者在餐厅饭馆外卖和用餐后打包时被告知,用来装打包盒、外卖盒的塑料袋要收费了。除了港丽,在新旺、巴贝拉、洋葱餐厅等地,凭借“限塑令”的大旗,商家纷纷开始了打包袋、打包盒的收费行动,而具体的费用,也从5角到1元不等。
  根据《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同时,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另外,《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其实,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商家“免费”提供的塑料袋,其成本价实际上已经被计入所购商品的价格中,可以说是消费者和商家默认的一项“隐形消费”,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也已经支付了使用塑料袋的费用。
  如今在“限塑令”下,塑料袋成为一项显性消费。而因为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不再提供“免费”塑料袋的商家们并没有将隐含在商品标价中的塑料袋成本自觉扣除,“隐形消费”依旧“隐形”。由消费者付过费的这笔塑料袋成本在禁用后本已不复存在进而直接转化为额外利润,再通过出售塑料购物袋赚另一份钱。也就是说,消费者要么选择花双份的钱买一份塑料袋,要么选择花那份“隐形”的钱,却没有塑料袋。
  1只塑料袋获利4倍?
  根据专家解读,现在老百姓们俗称的“限塑令”,可以说是由《塑料购物袋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共同构成的。前者要求塑料购物袋的厚度不低于0.025毫米,而后者则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能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也就是说,超薄的塑料袋被全面禁止生产使用,但是符合标准的塑料袋并不会离开大家的生活。只是商家需要明码标价,消费者必须付费使用。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该办法所称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书店、购物中心等。饭店用于食品打包的塑料袋不在收费范围,但一定要符合厚度规定。
  根据消费者的提示,记者探访了港丽、新旺、豆捞坊、广州蕉叶等一些沪上知名餐厅后发现,店堂里并没有关于塑料袋的标价,而消费者只有在需要打包时才会被告知,打包袋售价1元。且从塑料袋的质地上看,似乎与从前免费提供的没什么差别。
  那么,一个符合标准的塑料袋究竟有多“贵”呢?从相关资料看,生产塑料袋的主要原料低密度聚乙烯树脂每袋重25千克,价格在350元左右,以生产5000个长55厘米、宽30厘米的塑料袋为例,如果壁厚在0.025毫米,则每个袋子的重量为12-13克,5000个袋子消耗约2.6袋原料。再加上人力成本一般在30元和厂房、电费、税收等费用大约160元。可见,壁厚在0.025毫米的塑料袋在0.2元以上。
  从记者了解到的信息中可以看到,沪上实行打包袋、外卖袋收费的餐厅一般都在1元以上,如果按照0.025毫米塑料袋的成本计算,商家每提供一个塑料袋,可以获取4倍的利润。虽然有规定“塑料购物袋不得低于成本销售”,本意在于让消费者因其“价高”而却步,开始重复使用或者放弃使用塑料袋,从而达到环保的目的。然而,这些被商家实实在在收进口袋的利润,让消费者不禁要问,我们究竟是在为环保买单,还是在为商家转嫁成本做贡献?
  “有偿”要基于“成本共担”
  “限塑令”实行近三个月,新的补充规定的增加,可以看出,“限塑令”的本意,在于转变消费者对于塑料袋的依赖,通过少用乃至不用塑料袋,慢慢减少白色污染的源头。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现阶段关于“限塑令”从法律层面展开比较难,只要符合规定和标准,餐厅可以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袋。
  律师同时指出,限塑令只是限制商家免费提供塑料袋,但是没有限制商家提供免费的其他材料的袋子。至于一些送货上门服务中需要用到的塑料袋,消费者没有要求购买塑料袋的,商家应采用送货上门后回收使用的塑料袋的方式送货,不能借“限塑令”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塑料袋。
  在网上关于限用塑料袋问题的争论中,有这样一种叫做“公共政策应该利益共享、成本共担”的说法。假如说消费者因使用和丢弃塑料袋污染了环境而需要为此埋单,并通过埋单这种“经济”方式增强环保自觉性亦在情理之中。但这种埋单的方式和途径应该是纳税,如今各种场合的塑料购物袋无论是否必要都变成“有偿”,这与消费者为环保埋单的本意完全是两码事。在各商家高呼“顾客是上帝”的今天,主动考虑商品的包装以及携带方便,本来就是商家招徕顾客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责任。至于塑料袋改变后商家成本是否上升以及如何消化,商家与消费者可以逐渐达成一种新的消费默契,但商家不能依仗“限塑令”让消费者为其转嫁成本压力。
  对于消费者们对商家是否利用“限塑令”转嫁成本的疑问和忧虑,有参与制定“限塑令”的业内专家表示,由于商场采购来的袋子各不一样,成本也不一样,作为消费者希望商家能够用接近成本的价格出售塑料袋最好,但这与国家制定“限塑令”的本意不符合。事实是在餐饮等很多场合,商家因为“高价”出售塑料袋而获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称商家应该专款专用,不能把塑料袋作为盈利的商品,而要把这些钱用在公益活动方面,用在环保的宣传方面。
  随着相关法规的日渐完善,消费者和商家要渐渐改变以往的消费和销售理念,“限塑令”才能真正达到增强环保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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